舅舅外甥各拿一份真遗嘱争房产 法官该咋判

发布时间:2017-12-13 11:09:54


两份遗嘱都是真的,谁前谁后?原告手持一份自书遗嘱,被告手持一份代书遗嘱,而原、被告系舅甥关系。因自书遗嘱上时间有瑕疵,难以判定谁前谁后。近日,酉阳县法院审理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在找到两份遗嘱共同见证人还原真相后,法院作出判决:外甥获得该遗嘱中房产六分之五的份额,舅舅获六分之一的份额,双方均服判息诉。

老太先后立下两份遗嘱

原告向某与被告孟某系舅甥关系。1986年,向某外公孟某某、外婆万某某共同在酉阳县钟多镇修建了一栋面积173.82平方米的房屋,登记在孟某某名下。2003年1月,孟某某死亡。

2015年10月20日,被继承人万某某经律师立下代书遗嘱,将房屋留给儿子孟某。2015年10月26日,万某某治病出院后,重新立下遗嘱,将诉争财产指定由外孙向某继承,落款时间原文为:“二〇一五年一二月十九日”。

两份遗嘱时间成庭审焦点

2017年1月,万某某死亡,孟某和向某舅甥俩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双方均拿出遗嘱,各执一词。

向某说外婆给舅舅立的遗嘱在先,随后改变了想法,改立遗嘱由自己继承遗产。而孟某表示,向某手里的遗嘱时间有问题,无法确定是什么时候立的,也无法判定谁前谁后。自己作为儿子,理应继承父母的遗产。

双方争执不下,向某一纸诉状将舅舅告上法院。酉阳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两份遗嘱谁前谁后,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

找到共同证人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初,侯某某到万某某家做保姆,服侍万某某。法院经向两份遗嘱共同见证人侯某某取证,证实被继承人于2015年10月26日治病出院后写下自书遗嘱,将诉争房产由原告继承。根据原告提供的录像,原、被告均认可侯某某在场。结合病历记载时间,可以认定该份自书遗嘱形成时间是在2015年10月26日之后,可以排除落款的时间瑕疵。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存在两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原告向某持有的自书遗嘱形成时间在被告孟某持有的代书遗嘱形成时间之后,应当继承全部遗产。但遗嘱中的房产有部分属于孟某某(孟某父亲),孟某某去世前也未留下遗嘱,被告孟某享有继承权。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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