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抗抓捕使用暴力威胁 男子盗窃转抢劫获刑

发布时间:2016-11-23 10:58:01

扒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相威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6年1月15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游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轻轨站旁边的一个小面摊处,趁被害人胡某吃面不备之机,从被害人胡某上衣左边口袋内扒得一部价值3996元的苹果6手机,后被被害人胡某发现并将其抓住,被告人游某随即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胡某。因被害人胡某仍抓住被告人游某并同时让朋友罗某报警,被告人游某为了挣脱抓捕,当场拿出一把弹簧刀威胁被害人胡某,迫使被害人胡某放弃抓捕,被告人游某最终得以逃离现场。

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游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游某因犯抢夺罪于2000年10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8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游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游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构成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被告人游某扒窃被害人胡某的手机,数额较大,且其在扒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拿出一把弹簧刀以暴力威胁被害人胡某,迫使被害人放弃抓捕,最终得以逃离犯罪现场。被告人游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规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重庆时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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