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商无法按期交车 法院判返还双倍定金

发布时间:2016-12-03 18:17:24

买车一般都要付定金,并约定提车时间。如果车商不能按时交车,车商该赔偿消费者多少钱?近日,重庆渝北区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车商赔偿消费者双倍定金共6万元。

交了3万定金 逾期未交车

市民王先生去年看中了某车商销售的一款车,去年8月22日,王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车辆订购合同》,约定王某购车一辆,并约定王某在2015年8月22日前支付定金3万元,到货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王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定金3万元。但是,王先生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车商逾期未交付车辆。今年初,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车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订购合同》;要求车商向原告双倍返还购车定金6万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车商不出庭 法院缺席审理

渝北区法院立案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前不久,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渝北区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8月22日,市民王某与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订购合同》,约定王某在被告公司处购车一辆(车价:421 000元),并约定原告于2015年8月22日前支付定金3万元,到货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王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告公司支付购车定金3万元,被告向王某出具《收据》一份,其中载明收款事由:车款定金。但是,逾期后被告尚未向原告交付车辆。

法院判决车商双倍返还定金

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订购合同》,系自愿行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虽然,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15年8月22日前支付定金,但是,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告支付定金,被告予以接受,故应视为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定金付款时间,合同依然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车辆,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订购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车定金6万元,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自愿放弃答辩权。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2日签订的《车辆订购合同》; 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某双倍返还购车定金6万元。

重庆时报记者 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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