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实现全域空间布局有规划管控 重要区域要先编制城市设计

发布时间:2016-11-30 09:38:02
  重庆市规划展览馆展示重庆城市规划

  记者 吴云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稿已于本月24日经我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11月29日,重庆市规划局就新修订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了政策解读。

  新条例强化了规划的刚性

  针对目前规划管理中,规划刚性约束不足,违反规划、随意修改规划,下位规划突破和违背上位规划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突出规划的刚性,增强规划的严肃性。

  例如第三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此外,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编制依据等。

  对于重要历史文化保护和生态敏感区的镇规划上收一级管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以加强重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生态敏感区的保护与管控。

  避开城乡规划与专业规划冲突

  同时,为了解决相关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相互衔接不够的问题,总结我市专业规划与专项规划编制与批准的成熟做法,借鉴上海市、广州市等规划立法经验,规定涉及建设用地或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由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以避免城乡规划和专业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冲突。

  为厘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借鉴《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明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管理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法者不配合可加处罚款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进一步明细了对应的查处措施,第八十三条、八十八条分别对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取得任何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查处手段和处罚幅度,以及处以拆除、没收等处罚措施的适用情形,既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也规范了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 针对违法当事人不配合执法、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问题,第八十三条规定了加处罚款的执行罚。

  重要区域先编制城市设计

  为落实中央新型城镇化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的空间形态管控,新修订的条例借鉴了深圳等市的立法经验,在第三十九条规定,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对城市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组织、视线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材质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并在第六十八条提出了城市空间形态的管控原则,在第四十条中规定了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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