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谈不拢 双方可申请协调
发布时间:2016-11-29 16:39:31《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于11月2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实中,我市集体合同工作存在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合同签订率高但流于形式等问题,集体协商普遍存在“不会谈”“不愿谈”的问题,有必要通过条例的修订来进行引导、规范和约束,以提升集体协商的实效性,保证集体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
集体合同谈不拢咋办?条例引入第三方协调机制
修订后的《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并分别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在推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方面的职责。
条例强化了上级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指导作用,为增强职工一方的协商能力、提高协商技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有助于解决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
为了打破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僵局,推动集体协商争议的顺利解决,条例明确职工或者企业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并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参与争议协调处理。
如果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条例增加专项集体合同 包括女职工权益保护
条例还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作了规定。
其中,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并普查;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等双方约定的内容。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提出工资增长、维持或者降低工资的协商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工资。条例明确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可以参考的因素,包括地区、行业、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水平等7个方面。这些规定,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具体落实提供了依据。
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与综合性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专项集体合同执行。
企业和职工不得限制对方人身自由、威胁伤害
当前企业和职工因拖欠工资薪酬,养老和医疗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不断,个别企业或者职工的过激行为甚至从企业内部发展到社会公共场所,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防止集体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职工方采取不当行为激化矛盾,条例对集体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职工方的禁止行为作了规定。
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得限制对方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用人单位不得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其他劳动条件;不得拒绝提供与集体协商事项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以及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职工也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绝工作,或者不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阻碍用人单位其他员工进入工作岗位,破坏生产设备、工具,或者其他扰乱用人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以及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重庆时报记者 丁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