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企业没钱赔 工伤保险基金先付

发布时间:2016-11-22 10:29:07

企业如果没给招聘的工人购买工伤保险,一旦职工上班出现意外,维权就是一件麻烦事。近日,市二中院判决一起工伤维权案:原告唐女士上班的企业无钱赔付,她受伤后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再由社保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机器故障碾伤手指

2014年春节后,唐女士被开县一家服饰公司录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公司因资金困难未给她购买工伤保险。同年3月26日,唐女士在上班时因机器故障,导致右手五指被碾伤。之后经医生诊断,唐女士右拇指脱离断伤,右手中环小指外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

两个多月后,唐女士与公司就受伤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唐女士近9万元。之后,公司赔付了近9万元。

索赔引发多个官司

不久,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唐女士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无护理依赖。唐女士据此认为自己伤情较严重,向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按工伤标准增加赔偿。2014年12月,仲裁委作出裁决,由用人企业一次性支付唐女士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9万余元(含已支付近9万元)。

唐女士不服,向开县法院提起起诉。去年初,开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用人企业支付唐女士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34万余元(含已支付的近9万元)。

该案随后进入执行程序,不久法院发现用人企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唐女士又向开县医疗保险管理局递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社保机构随后答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她还需补充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同时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社保局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唐女士认为社保机构的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再一次起诉至法院维权。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开县法院一审后认为,唐女士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唐女士缴纳工伤保险费,唐女士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唐女士在被认定工伤后,依法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开县法院审理判决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法院认定,开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在收到唐女士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后,应向用人进行催告并要求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不仅未进行上述行为,反而要求唐女士补充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显然不当。开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应依法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支付完毕后再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法院最后一审判决,撤销开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对唐女士作出的《补证通知》,责令该局审核并发放唐女士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开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二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时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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